【发布时间】:2009-03-10 23:11:54
【问题描述】:
对象集合是否也应该负责创建新对象?
让我解释一下。我有两个类,PhoneCall 和 PhoneCallList。 PhoneCallList 是 PhoneCall 对象的集合。我们的架构师和我在如何创建新的 PhoneCall 对象上存在分歧。目前,PhoneCall 对象有一个名为 Create 的方法,可以将记录添加到数据库中,而 PhoneCallList 对象有一个名为 Add 的方法,可以将 PhoneCall 添加到列表中。
架构师希望 PhoneCallList 中的 Add 方法也在数据库中创建新记录并将其添加到集合中。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单一责任原则?对我来说,感觉这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式。
最好的方法是什么?
*两个对象都不知道数据库。负责所有数据访问的呼叫服务。问题是 PhoneCall 或 PhoneCallList 对象应该调用进行数据访问的服务吗?
【问题讨论】:
标签: design-patterns collection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