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发布时间】:2010-01-05 15:23:29
【问题描述】:
场景:“发票”引用了“用户”类。用户对象通过用户本人或管理员删除,但发票对象仍需要接收者(用户)。
用户对象可以被标记为已删除,而不是物理删除它。但我认为使用标记为已删除的对象是一个糟糕的设计。在我看来,对象应该只在删除后出于法律要求而存档,而不是经常使用。
从物理上移除它们使一些事情变得更容易:级联删除、选择、数据库备份......
如何避免使用标记为已删除的对象?我需要什么设计才能从数据库中物理删除未使用的对象?有最佳实践吗?
上下文:基于 Java EE 和关系数据库的 OOP (DDD) 应用程序。
【问题讨论】:
标签: database database-design oop domain-driven-design